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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 10: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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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 方磊 孙兰 程伯轩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标【2023】 8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批准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 2005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24年5月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 25日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7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由修订调整为局部修订的函》( 2021-14) 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局部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改和补充了不同防空地下室类型的适用参数、结构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柴油电站设置要求,增加了移动电站与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要求,以及人员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 88 条,分别为第 2. 1. 9、3. 1. 3、3. 1. 8、3. 1. 10 、3. 2.1、 3. 2. 6、3. 2. 10、 3. 2. 12、 3. 3. 6、3. 3. 19、 3. 3. 20、3. 3. 23 、3. 4. 1、3. 4. 4、3. 4. 11、 3. 5. 1、3. 6. 5、3. 9. 4、4. 2.1、 4. 2. 3、4. 10.2、 4. 10. 7、4. 11. 5、4. 11. 7 、4. 11. 8 、5. 1. 1、5. 1. 3、5. 1. 4、5. 1. 5、5. 1.6、 5. 2. 2、5. 2.7、 5.2.8 、5.2.13 、5. 2. 17、 5. 2. 18、5. 3. 1、5. 3. 3、5. 3. 9、5. 3. 10 、5. 4. 1、 5. 4.2、 5. 4. 3、5. 4. 4、5. 5. 4、5. 6. 11 、5. 7. 2、5. 7. 6、5. 7. 6A、 6. 2. 1、 6. 2.2、 6. 2. 7A、 6. 3. 11、6. 3. 13、 6. 3. 15 、6. 4.2、 6. 4. 3、6. 4. 5、6. 5.4、 7. 1. 1、7.2.4、7. 2. 11 、7. 2. 12、 7. 2. 13 、7. 2. 15、 7. 2. 16、 7. 2. 17 、7. 3. 2、7. 3. 4、7. 4. 5、7. 5. 1、7. 5. 9、7. 5. 10、 7. 5. 11 、7. 5. 12 、7. 5. 13、 7. 5. 16、7. 6.8、 7. 7.2、 7. 8.1、 7. 8. 2、7. 8. 3、7. 8. 4、7. 8. 5、7. 8. 6、 A. 0. 1、A. 0. 2、F.0. 3条。其中新增2条,删除1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陆军工程大学国防工程学院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瑞龙 赵贵华 田川平 李宝明 王佳 邵筠 段世昌 袁代光 郭海林 李端文 丁志斌 葛洪元 孙兰 张卓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安宝 王文科 周旭 戴晓春 毛伟刚 王挥 程实 陈瑶 陈宝旭 李研 姚赤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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